据悉,日前发布的《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方案》”)提出,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关停2座100吨电炉,推进宝钢不锈钢全面停产;江苏省压减粗钢产能100 万吨;安徽省压减钢铁产能228万吨。同时,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分别完成733 万吨、1126 万吨、246 万吨产能的超低排放改造;宁波钢铁和衢州元立公司启动改造工作。
《方案》实施区域
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 41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针对钢铁行业,《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1000 项,其中钢铁、化工、有色、铸造、建材、制药等重污染企业60 家;江苏省完成化工等行业企业67 家;浙江省完成化工、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124 家;安徽省完成有色、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53 家。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
加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大力淘汰和压减钢铁、焦炭、建材等行业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关停2 座100 吨电炉,推进宝钢不锈钢全面停产;江苏省压减粗钢产能100 万吨、水泥熟料产能210 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 万重量箱,全部关停沿江地区和环太湖地区独立焦化企业;浙江省压减水泥熟料产能183 万吨、砖瓦产能17.5 亿标砖;安徽省压减钢铁产能228 万吨。
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2018 年12 月底前,各省(市)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开展火电、钢铁等重点企业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环评报告中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建设要求未落实的,责令其2019 年3 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全部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2 家、江苏省131 家企业、浙江省22 家企业、安徽省8 家火电和钢铁企业全面禁止汽运煤炭和矿石;上海港、连云港港、宁波港等港口煤炭集港和矿石集疏港改由铁路、水路或管道运输,推动其他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煤炭和矿石等大宗货物集疏港改由铁路、水路或管道运输。加快推动上海市大屯能源、江苏省太仓港、安徽省郑蒲港铁路专用线建设。安徽省禁止石料跨省长途汽运。以集装箱、商品汽车为重点,加快推进铁水等多式联运发展,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
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各城市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分别完成733 万吨、1126 万吨、246 万吨产能的超低排放改造;宁波钢铁和衢州元立公司启动改造工作。
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焦炭、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铸造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4 家、36 家、32 家、185 家企业的提标改造。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2018 年12 月底前,宝钢、南京钢铁、梅山钢铁启动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工作。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铸造、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0 家、435 家、25 家、393 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 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推动重污染城市落实冬季生产调控措施
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7 年秋冬季PM2.5 浓度超过70 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应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2018 年11 月至2019 年2 月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和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 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来源:中国冶金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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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钢铁,大气污染,污染治理